学习中医药法 促进中医药专业建设
一、前言
2016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以下简称中医药法)颁布, 2017年7月1日《中医药法》开始实施,这是中医药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将产生深远的国内国际影响。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是我国医药卫生体系的特色和优势,是国家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中医药工作,坚持中西医并重,中医药事业取得了显著成就。2003年国务院制定的中医药条例对促进、规范中医药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中医药事业发展面临一些新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中医药服务能力不足,特色和优势发挥不够充分;现行医师管理、药品管理制度不能完全适应中医药特点和发展需要,一些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无法通过考试取得医师资格,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品种萎缩明显;中药材种植养殖不规范,影响中药质量;中医药人才培养途径比较单一,人才匮乏;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的传承、发扬面临不少困难。中医药界一直呼吁制定一部较为全面的中医药法,几乎每年全国两会都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制定中医药法的建议。
为了进一步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根据我国宪法第21条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2008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中医药法列入立法规划。200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加快中医药立法工作。2011年12月原卫生部向国务院报送了中医药法草案,2015年12月国务院将该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12月和2016年8月、12月进行三次审议后通过了中医药法。
中医药法第一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中医药的重要地位、发展方针和扶持措施,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中医药法针对中医药自身的特点,改革完善了中医医师、诊所和中药等管理制度,有利于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同时,中医药法对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有利于规范中医药从业行为,保障医疗安全和中药质量。此外,中医药法的出台有利于提升中医药的全球影响力,在解决健康服务问题上,为世界提供中国方案和样本,为解决世界医改难题做出中国的独特贡献。在中医药法以及《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等一系列政策文件的保障和促进下,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去年在给中国中医科学院的贺信中提到的那样,“中医药振兴发展迎来天时、地利、人和的大好时机”。
中医药法共9章63条,有五大亮点:第一,明确中医药事业的重要地位和发展方针。第二,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第三,加大对中医药事业的扶持力度。第四,加强对中医医疗服务和中药生产经营的监管。第五,加大对中医药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下面着重对与发展中医药教育,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有关的法律条文做一解读。
二、条文解读
(一)第一章总则的第七条:国家发展中医药教育,建立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规模适宜、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的中医药教育体系,培养中医药人才。
【释义】本条是关于发展中医药教育,建立中医药教育体系的规定。国家发展中医药教育,需要建立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规模适宜、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的中医药教育体系。这一教育体系中,既包括中医药学校教育,也包括师承教育;既包括毕业前或者出师前的教育,也包括毕业后或者出师后的继续教育;既包括学历教育,也包括非学历的培训等,总之是一个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的中医药教育体系。而非过去那种狭义的学校学历教育,是要构建多层次多方向、互联互通式的现代中医药教育“立交桥” 。
(二)第四章中医药人才培养第三十三条:中医药教育应当遵循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以中医药内容为主,体现中医药文化特色,注重中医药经典理论和中医药临床实践、现代教育方式和传统教育方式相结合。
【释义】本条是关于中医药人才培养基本原则的规定。本条强调了中医药教育要根据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来办学施教,在中医药教育教学的内容、方式、文化内涵等方面,要凸显“经典”、“传统”等特色。
(三)第四章中医药人才培养第三十四条: 国家完善中医药学校教育体系,支持专门实施中医药教育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发展。中医药学校教育的培养目标、修业年限、教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评价及学术水平评价标准等,应当体现中医药学科特色,符合中医药学科发展规律。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家发展中医药院校教育的规定。本条第1款规定,国家完善中医药学校教育体系,支持专门实施中医药教育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发展。
中医药院校是培养中医药人才的主要基地,中医药院校教育是一条成功而有效的中医药人才培养途径。因此,应充分发挥中医药院校在培养中医药人才中的主渠道作用,改善基础设施条件,扩大办学规模,提高办学效益和教学质量,实现中医药人才培养的规模化、标准化和教育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使中医药教育成为我国医药教育中独具特色与优势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明确规定:“建立健全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有机衔接以及师承教育贯穿始终的中医药人才培养体系”。《中国的中医药》(白皮书)强调,“要建立独具特色的中医药人才培养体系。把人才培养作为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根本,大力发展中医药教育,实现从中高职、本科、硕士到博士的中医学、中药学、中西医结合、民族医药等多层次、多学科、多元化教育全覆盖”。
本条第2款规定,中医药学校教育的培养目标、修业年限、教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评价及学术水平评价标准等,应当体现中医药学科特色,符合中医药学科发展规律。
现阶段我国的中医药学校教育取得显著成果,全国高等中医药院校和中等中医药学校的数量较新中国成立初期极大增加,中医药专业在校人数也显著增多,中医药队伍的学历水平和综合素质有很大提高。
但是目前我国的中医药学校人才培养模式还存在一些问题,如过分强调综合素质而忽视中医药经典和宝贵的临床经验的学习,受西医教育模式的影响而忽略中医药教育的特有规律等,较难培养出高层次高水平的中医药人才,一定程度上存在人才培养模式西化,中医经典边缘化,中医思维淡化,中医临床能力弱化的问题。
因此,中医药学校教育在培养目标、修业年限、教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评价及学术水平评价标准等方面,应当注重体现中医药学科特色,遵循中医药学科发展规律,在人才培养过程中,着力强化中医经典教学,强化中医思维训练,强化中医临床实践,不断提高中医药人才培养质量。
三、专业建设之思考
中医药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发展振兴中医药事业,促进中医药教育具有重要意义。我院是一所办学多年的医药类高职学校,开展中医药教育教学工作,培养中医药实用型人才,是我们的职责所在。在此,愿借学习中医药法之机,就我院办学方向、专业建设和课程改革等问题发表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坚持为基层医疗机构培养中医药高技能人才的办学方向。
中医药法规定,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并特别指出,政府应采取措施,增强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提供中医药服务能力。由此可见,今后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机构将是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重要领域,需要大批留得住、用得上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才。因此,我院为老区为基层培养实用型医药人才的办学方向是正确的,是大有作为的,应该继续坚持并且发扬光大。
(二)要重视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的研讨。
这是做好中医药人才培养工作的前提和基础。这里所谓的人才成长规律应该是指现代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条件下的中医药人才的成长规律,因此存在一个如何继承发展,现代与传统怎样结合的问题。不能像以前那样走极端,要么全盘“西化”,要么全面“复古”,继承什么?发展什么?现代与传统的结合点(部位)在哪里?这的确是一个大课题,需要创新思维和行动,是每一位中医药教育工作者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三)增设中医药类新专业。
中医药教育今后将有较大发展,在办好现有中药、针灸推拿专业的基础上,我院可以有计划地增设一些与中医药相关的新专业,例如中医康复保健专业、中医健康管理专业、中药栽培专业等。
(四)加强中药专业的课程改革。
中医药法规定,国家鼓励发展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在村医疗机构执业的中医医师、具备中药材知识和识别能力的乡村医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自种、自采地产中药材并在其执业活动中使用。
对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可以根据本医疗机构医师处方的需要,在本医疗机构内炮制、使用;根据临床用药需要,医疗机构可以凭本医疗机构医师的处方对中药饮片进行再加工。
国家鼓励医疗机构根据本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要配制和使用中药制剂,支持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
由此可见,中药栽培、中药制剂、中药炮制等专业课将成为今后课程改革的重点,要突出小批量传统加工制备工艺技能的培养,以适应市场的需求和变化。
(五)在教学中体现中医药文化特色。
可考虑在素质教育模块中,开设中医药发展史、医古文等课程,开展中医药文化知识技能竞赛,用以强化中医药思维训练,强化中医药临床临方实践。
(六)加强中医药专业教师队伍建设。
我院一直以西医教学为主,中医药专业师资力量相对薄弱。因此可多招聘些中药或中医专业的毕业生做为专职教师,加以培养使之成为教学的中坚力量。此外,还可聘请同类学校优秀教师和医药行业中的技术骨干做为兼职教师,这样“专兼结合”、“校企合作”即可形成一支优秀的中医药教师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