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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银监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银行类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三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利息。
1、贷款额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最高额度不超过 8000元,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问题。
2、贷款期限: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
3、贷款利率及利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1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支付,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负责我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的贷款资格审核,具体工作由各辅导员负责落实。
第五条 资助中心的职责
1、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并修订我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
2、与经办银行、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加强沟通合作,及时协商解决贷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3、按期向上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我校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执行情况和年度总结报告。
4、向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收取合同回执单,并录入回执单信息。
5、负责全校学生贷款情况有关数据的整理统计,编制年度报表,整理保存各种统计数据和相关资料。
6、负责建立、管理学生贷款记录,并将学生的贷款情况纳入其个人档案,在就业报到的有关证件中载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相关信息。
7、负责召集组织贷款学生办理填写助学贷款申请、还贷确认等相关手续,协助经办银行组织贷款的发放、回收及催收工作。
8、及时统计并向经办银行提供学生的学籍变动等有关情况(包括升学、转学、退学、就业、出国(境)、伤残、失踪、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等)。
9、对学生加强诚信教育,引导学生树立信用意识。
10、其他有关事宜。
第六条 辅导员职责
1、接受本班学生的贷款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对本班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审查贷款学生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2、为本班申请贷款学生提供有关学习和综合表现情况的书面鉴定意见。
3、编制本班申请贷款学生名册,整理统计并保存各种有关的信息资料。
4、及时、准确地向资助中心报送申请人的有关材料。
5、建立本班贷款学生个人信用档案,进行数据统计,保管各种信息资料。
6、负责组织贷款学生办理填写助学贷款申请、毕业前的还贷确认等手续。
7、协助经办银行和学校进行助学贷款的发放、催收和追索工作。
8、做好贷款学生的教育管理,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引导学生树立信用意识。
9、学校交办的其他资助贫困学生工作的有关事宜。
第三章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要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我校正式录取的,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在读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省同一个县(市、区);
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第四章 贷款申请、资格审核及其办理手续
第八条 贷款资格审核。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首先要通过贷款资格审核:大一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者可持录取通知书向所在地区教育局提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由教育局进行资格审核。学校在校生在指定时间内向所在学校提出贷款申请,由学校进行资格审核。通过资格审核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办理相关申请手续。
第九条 贷款需办理的手续及提供的证明材料。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办理以下手续并提供相应材料:
1、在校生需提供以下材料:
(1)《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已加盖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公章);
(2)《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证明》;
(3)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4)学生身份证及复印件;
(5)户口本及复印件(含有派出所公章的第一页、家庭索引页和学生个人页)
(6)共同借款人的身份证原件。
2、新生需提供以下材料:
(1)《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适用于新生)》(已加盖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公章);
(2)高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3)学生身份证及复印件;
(4)户口本及复印件(含有派出所公章的第一页、家庭索引页和学生个人页);
(5)共同借款人的身份证原件。
3、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审查通过后,学生与共同借款人一同在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签订贷款合同,并填写合同回执单。
4、到所在高校办理合同回执单(所有信息必须填写无误,否则回执单无效),并由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录入回执单信息。
第五章 贷款的还款
第十条 学生在校及毕业后 2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学生可以只付息不还本,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借款学生申请获得生源地助学贷款后需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未按贷款合同约定使用贷款的,银行将收回全部贷款。
2、未按贷款合同约定期限还款的,将根据实际逾期金额和逾期天数计收利息,执行利率为合同约定贷款利率的130%。
3、借款学生及其共同借款人的履约行为已载入全国个人征信系统。严重的违约行为将导致今后不能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申请信用卡,并影响在有关单位就业时的诚信审核。
4、对于严重的违约行为,将在不通知借款学生及其共同借款人的情况下,在新闻媒体、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国家助学贷款网等相关媒体公布违约学生的诚信纪录。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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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处
2012年4月10日